本报讯(记者陈桂龙)图书盗版活动日益猖獗,出版社为此伤透脑筋。为追查盗版图书,河南大学出版社与一位名叫胡银良的举报人签订一份举报奖赏协议,然而,在盗版书被查获后,河大出版社却被举报人推上被告席……
胡银良是河南省禹州市张得乡人,近年一直从事图书经营活动,1997年7月,胡银良化名胡伟东向河大出版社举报,山东某地有人盗用河大出版社名称,印刷非法出版物2000套,价值20万元,准备销往平顶山市。河大出版社表示,只要举报属实,查获图书后,将对胡给予奖励,双方经过协商,签订了如下协议:对举报案件本身,一次性奖励胡伟东2万元整,对今后由有关部门作出的罚没款,按20%给胡伟东提成,举报必须真实无误,直到查获盗版图书,方可实施奖励。
协议签订后,根据胡银良的举报,河大出版社两次报请有关执法机关追查盗版书,但均未查到盗版书,执法人员在两次受挫的情况下,认为胡银良举报不实,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。
后来,胡又举报河南杞县有人盗用河大出版社名称印刷非法出版物,盗版书将运往禹州市的“蓝天书店”,执法人员在接头地点将杞县印书人刘义成一举抓获,并查获盗版书1.5万册,价值3万元。据此,开封市打非办对刘义成罚款9900元。盗版图书被查获后,胡银良先后数十次找河大出版社,要求按照约定履行承诺,支付举报奖金。但河大出版社拒绝兑现。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,胡银良向河南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河大出版社支付举报奖金2万元及20%的罚没款。
对此河大出版社认为:出版社与原告签订的奖励协议是针对原告第一次举报内容而定的,出版社根据原告举报,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,但两次都未查到原告举报的书,原告举报不实,奖励不能兑现。至于后来查获的盗版书,是原告被迫交待,并非主动举报,属另一项民事法律行为,与以前签订的奖励协议无关,所以原告索要奖金是没有道理的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原告、被告虽签有奖励协议,但那是针对第一次举报设置的奖金数额。原告第二次举报内容与第一次举报内容不同,不能按同一数额奖励。被告根据原告举报查获了盗版书,找了自己的利益,作为受益方应当向举报人偿付一定奖励。据此,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河南大学出版社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奖励原告胡银良4980元。
据悉,截至记者发稿为止,河南大学出版社仍准备上诉。此案引发的思考也在延续。打击盗版图书需全社会行动起来,河大出版社采取与举报人签订奖赏协议打击盗版做法,具有一定积极意义,但签订协议应注意条款的完备,否则,有可能因此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,既给自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,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举报人的积极性。